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
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学校来华留学教育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做好国际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中心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管理协调、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包括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国际学生学籍管理遵循趋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培养标准,促进国际学生良好学风养成,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
被学校录取的外国人,应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有效的护照、签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该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说明事由。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被学校录取的外国人入境后,需及时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及时到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没有体格检查证明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的,应接受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境,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国际学生个人承担。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国际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条
国际学生学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本科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国际学生应于第六学期以书面形式向留学生中心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本科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向留学生中心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入申请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1.
因事需要中断学习的,应申请休学。
2.
需要履行所在国家规定的义务需要回国的,应办理休学。
3.
经诊断,证明需要停课治疗疾病、修养累计超过应修课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4.
其他原因必须休学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
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十五日内缩短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离境;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待遇;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往返旅费自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若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应该向学校提交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适合复学;来华后,须在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经留学生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复学,并进入相应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及记载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纪,如果出现违纪行为,违纪行为的认定、处理及成绩记载办法按照相应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和学位授予及相应证书的发放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预科生、进修生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应当发给结业证书或进修证书。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国际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理的种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违纪处理程序和申诉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理的决定由留学生中心作出,并送达国际学生。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寒假与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宗教节日及活动、重大外事活动等学校不放假,若确需请假,由留学生中心视具体情况酌情准假。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不参加教学活动和应当参加的其他活动的可以请假,请假由留学生中心审批;因病不能参加者,需提交医生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留学生中心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
.
患有精神病、癫痫、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2
.
未按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住宿登记,情节严重的;
3
.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的;
4
.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
5
.
其他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国际学生,中止或取消其享受的学校管理的各类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校内相关证卡手续并离校。
第四章
生活和社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涉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校内住宿地点为留学生公寓。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住宿登记,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擅自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若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留学生中心同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应当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未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就医及有关费用的报销根据中国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北京科技大学留学生中心和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此类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国际学生参加社团应当报留学生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结束学习,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离境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境。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留学生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校发
[2008]3
号)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
201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