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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编辑:国际学生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来华留学教育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国际学生层次结构,促进国际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风,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发挥奖学金的优秀引领作用,促进来华留学教育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国际学生奖学金”)包括: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鼎新奖学金(以下简称“鼎新奖学金”)、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干部奖学金和社会力量出资设立的面向国际学生的社会奖学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由国际学生中心组织实施。评审遵循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校对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鼎新奖学金面向申请来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人,或已经在校学习的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学历生,并且没有接受其他奖学金资助。

第六条 鼎新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保险。资助方式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资助年限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或《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学制确定。

第七条 鼎新奖学金生活费发放办法

(一)自国际学生入学注册之日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的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生活费照常发放。

(二)对休学、退学或者结业回国者,生活费自休学、退学或结业之日起停发。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按时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两周的,生活费即刻起停发;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停发生活费的,生活费即刻起停发;因自身原因需要休学的,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奖学金资格最长保留一年,休学期间停发生活费。

第八条 鼎新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超出学校教学计划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在校学习期间的就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校外住宿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休学、退学、毕业(结业)的国际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宿。对于因兵役休学的,需在休学前后分别提供兵役证明,否则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北京科技大学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国际学生。奖励额度分别为一等奖每人五千元、二等奖每人三千元,三等奖每人一千元。

第十条 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担任国际学生班级或联谊团体的国际学生干部。奖励额度为每人一千元。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资助或奖励的国际学生范围和标准,根据项目协议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鼎新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新生申请,依据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实施,且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岁。国际学生中心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择优确定奖学金资格。

(二)在校自费学历生申请,需在奖学金年度评审阶段提出,综合表现优秀,原则上本学年加权平均分达到80分。

第十三条 鼎新奖学金实行综合评审制度,包括年度评审和动态评审。年度评审一般在每年4月至5月进行,评审对象为下一学年申请继续受到资助的学生、申请在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学生、在校自费学习并申请下一学年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动态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评审对象为所有正在接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

第十四条 鼎新奖学金年度评审原则

(一)鼎新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必须参加年度评审,如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鼎新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并按照国际学生中心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无故不提交的,视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

(二)年度评审内容及标准

1.学业进展。本学年考试、考核及学习情况良好;研究生按规定完成开题、中期培养环节,根据科研进展形成论文发表、研究报告等相应科研成果。

2.学习态度。保证上课出勤率,研究生还应保证实验室出勤率、导师沟通频率。

3.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自觉参加班会,按时完成注册及签证办理。主动配合学校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努力为学校做出贡献。

(三)年度评审结果

1.优秀、合格

   符合年度评审各项内容要求,下一学年继续获得鼎新奖学金资助,评审结果优秀的在其他优秀类评选中优先。

2.基本合格

学业进展相对缓慢,但学习态度和行为表现达到评审标准要求,降低奖学金标准。

3.不合格

未达到评审标准的一项或几项,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中止奖学金资格:

(1)多门次考试不及格,得到学业警示;

(2)经常性出现旷课、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班会、注册,未经请假无故离校、签证过期等行为现象;

(3)出现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经国际学生中心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资格:

(1)因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

(2)本学年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

(3)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

(四)根据鼎新奖学金年度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内容和条件

1.年度评审基本合格的,降低鼎新奖学金标准,一般自年度评审结束后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费,继续提供住宿及学费资助。

2.年度评审不合格的,中止或取消鼎新奖学金资格。被中止或取消资助的,一般自年度评审结束后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费,交住宿费,自下一学期开始缴纳学费。

3.降低、中止奖学金周期至少为一年,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并依据在校自费学历生申请奖学金的标准进行评判是否恢复。被取消奖学金资助的,其奖学金资格不再恢复。

(五)原则上每学年在校生新增奖学金人数不超过中止和取消奖学金人数。

(六)国际学生中心应当将鼎新奖学金年度评审结果通知国际学生,被降低、中止或者取消奖学金资格的,可以在接到或应当接到评审决定10日内向国际学生中心提起申诉。逾期无异议的,视为接受决定。

第十五条 鼎新奖学金动态评审由国际学生中心根据国际学生日常表现或违纪情况随时组织,依据鼎新奖学金年度评审内容及标准,给予学生降低奖学金标准、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等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

(一)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行为习惯良好,品学兼优;

(三)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及社会实践。

第十七条 申请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干部奖学金的,除具备第十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和服务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优秀国际学生和优秀国际学生干部奖学金: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二)受到校纪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三)课程成绩出现不及格的;

(四)没有按时注册、缴纳学费或办理签证居留手续的;

(五)没有按规定购买保险的;

(六)有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

第十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国际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国际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或《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干部奖学金申请表》,向国际学生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国际学生中心组织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考察申请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的综合情况,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

(三)公示获奖候选人名单。在公示期间,如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四)公示期满后,获奖国际学生名单由国际学生中心公布,并将结果通知获奖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自奖学金评定后至发放前,如发现获奖人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获得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参照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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